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规章制度  -  学历教育  -  学校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校〔2023〕209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点击数量:

各单位:

《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3年11月10日


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支持与服务,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教育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与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对校外教学点进行严格约束和管理,指导校外教学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认真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项支持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并监督校外教学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六)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七)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八)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及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月报月检工作考评,考评并通报校外教学点每月完成各项工作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定于每年年底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招生及招生管理、教学及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办学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后勤和安全管理等。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对于年检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予以保留;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当依法依约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服务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学校依法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未按照学校制作的招生简章或工作要求进行宣传;

(三)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将学校招生与其他形式、其他学校的办学混合宣传;

(四)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招生权;

(五)未经学校授权私自收费、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上严重失职、渎职;

(七)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泄密、发生集体或重大考试作弊违纪事件,或者妨碍学校巡考人员履行职责;

(八)侵犯学校教学资源等的知识产权;

(九)损害学校名誉,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十)贩卖师生个人信息,或者故意、过失导致师生个人信息泄露;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撤销该校外教学点,报请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执法机关查处;涉及违约行为或者侵犯学校权益的,同时追究该校外教学点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